面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博弈,不同的法院也會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斷。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原本就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首先,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不平等。其次,職權造成的不平等。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剝奪公民的權利,而公民面對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通過法律來獲得補償或者僅僅是一紙判決而已。這些就造成了原告撤訴、敗訴率高的局面。由于我國的法院并不具有完全獨立的審判權,因此法院在判案時受到來自強勢的行政機關的壓力是很常見的情形。由于政府行政機關工作流程較多,很多事項都需要上級審批,因此在執行的時候較為困難并且時間較長。以上幾點使得當事人自己進行維權時,過程漫長又艱難,耗費巨大時間成本不說,還可能會因為錯誤訴訟而導致自己的利益最終喪失,這是最得不償失的。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律師的角色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本案中,王濤律師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幫助當事人的絕不僅僅是文書工作這么簡單。王濤律師準確地把握維權時間節點,絕不會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維權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律師就像法院、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的一桿秤,通過有理有據的論點來指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從而給行政機關帶來壓力,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給行政機關施壓的同時,也帶給法院一種無形的壓力,促使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2010年11月22日衡水德斯特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斯特公司)經河北省子牙河河務管理處批準,在滏陽新河右堤王許莊-善官棄土段建設公司,廠區位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護堤地,占地十畝。
2019年8月7日德斯特公司收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彭杜村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彭杜鄉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德斯特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農作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自行拆除,將由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強制拆除。
2019年8月16日,德斯特公司向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確認彭杜鄉政府所作行政行為違法。桃城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9年11月15日開庭。2019年10月23日,彭杜鄉政府強拆德斯特公司訴爭廠區。
2019年10月24日,德斯特公司法人李廣明向桃城區人民法院提交制止彭杜鄉政府強拆的申請。
2019年11月7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駁回了李廣明制止強拆的申請。
2020年5月7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彭杜鄉政府作出的責令拆除和強拆行為違法,彭杜鄉政府不服并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6月29日衡水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7月4日,德斯特公司向彭杜鄉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損失36670479.25元。
2020年7月16日。原告委托衡水鼎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7月26日衡水鼎盛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編號HSDS(2020)(司)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意見,確認拆除造成凈損失房屋建筑物、地上附著物搬遷及處置損失,處置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外)及存貨損失,搬遷發生的直接損失,公司搬遷不能履約造成合同違約,形成的保證金及違約金損失,合同尚未執行及執行完畢的預期利潤損失,廠房租賃合同未到期損失等共計25775950.05元。
2020年8月26日,彭杜鄉政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對德斯特公司的請求不予賠償的決定。
2020年9月17日,德斯特公司向桃城區人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彭杜鄉政府撤銷不予賠償的決定并賠償相關損失。
2020年12月12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彭杜鄉政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并要求彭杜鄉政府賠償德斯特公司經濟損失25775950.06元,利息868202.02元,資產評估費和司法鑒定費由鄉政府承擔。
結合前案,雙方就彭杜鄉政府是否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和是否有權強制拆除德斯特廠區建筑進行了爭辯。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綜上,法律規定在事實完全查明清楚,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據的情況下,有權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然而,在案情中,彭杜鄉政府未提交明確證據表明德斯特公司建筑為違法建筑,且其并未告知德斯特公司處罰的事實依據,同時也并未聽取德斯特的公司的申辯,這是彭杜鄉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不能成立原因之一。
其次,該通知書中涉及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系德斯特公司在2010年11月經河北省子牙河河務管理處批準投建的,屬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護堤地,此類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予以認定、處理,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政府之職權源自法定或授權,法無明定或授權即不可為。本案所涉建筑物及構筑物盡管在衡水市桃城區彭杜村鄉人民政府轄區內,但因其位于河道范圍內,故依法衡水市桃城區彭杜鄉政府無權就該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合法建筑作出認定,其認定該建筑物、構筑物屬違法建筑進而對德斯特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沒有法律依據,這是彭杜鄉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不能成立原因之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彭杜鄉政府強制拆除未制作強制拆除決定并予以公告,違反法律規定。這是彭杜鄉政府程序違法的體現。
綜上所述,彭杜鄉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執法主體不當,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本應撤銷,但建筑物已被強制拆除,彭杜鄉政府應依法進行賠償。
結合本案,雙方后續對行政賠償再次進行了爭辯。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彭杜鄉政府對原告德斯特公司實施拆除的依據,經行政訴訟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原告作為受害法人有權要求賠償,被告彭杜鄉政府作為實施侵權的主體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被告在拆除過程中并未現場財務情況進行清點造冊,原告提供的評估公司以及鑒定機構均具有相應資質,未超過評估范圍,鑒定結論正確,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可確定原告各項損失為共計25775950.05元。遂判決撇銷衡水市桃城區彭杜村鄉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25775950.06元及利息損失868202.02元。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本案中原告針對該限期拆除處罰決定未在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未在六個月提起行政訴訟情況下,被告方可實施強制拆除,而且并非所有的有權機關均具有強拆的權利,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方可實施強拆拆除。原告廠房被實施強拆時法定救濟期限尚滿,且原告及時提起訴訟,在訴訟案件尚未審結時就被強拆,因此被告強拆違法,且該違法行為已被兩級法院確認。
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以及判決的依據,但在很多國家賠償案件中,因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在違法行為發生前沒有及時固定證據,導致雖被法院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無法對損失明確,無法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因此在強拆前固定有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等證據屬于國家賠償案件中的重點問題。實踐中,對于賠償數額的確認,可采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方式,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予以確認,當事人單純的拍照取證或者提供證人證言等方式均不能足以證明,也可以采取委托公證的方式對財產情況清點造冊。
本案中德斯特公司之所以能夠維權成功,得益于收到拆除通知后第一時間委托律師,律師全程參與強拆前的委托評估工作,相關證據收集工作,司法鑒定等訴訟程序,統籌謀劃,才最終順利地以實現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若沒有制定訴訟策略,全程收集證據,盲目的起訴,反而會錯過關鍵證據。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出于各種原因,會選擇自己先打確認拆遷行為違法訴訟,打贏后下意識地認為違法拆遷都打贏了,國家賠償案件肯定更容易,但其實不然,如果沒有扎實的證據作為支撐,全程謀劃,往往導致當事人目的落空,財產損失,陷入無盡的信訪流程。所以對于違法強拆案件,當事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專業律師,及早的維護合法權益,爭取良好的訴訟效果。